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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赵美玉、赵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赵美玉,赵金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刘丽娜。被告:赵美玉。被告:赵金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金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娜与被告赵美玉、赵金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7元,由原告刘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明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