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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2015)隆昌刑初字第15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昌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文盲,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龙市镇。2015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隆昌县龙市镇自家的土地种植罂粟,2015年4月,罂粟开花结果。隆昌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于同年4月10日派员到现场清点数量、铲除罂粟苗690株。经鉴定,陈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中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另查明,2015年4月13日,公安干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龙市镇派出所,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隆昌县公安局的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扣押物品说明,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内)鉴(理化)字[2015]270号鉴定文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种植的罂粟已经全部铲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