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在雄与林前锋与福建冠集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博大水产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开奇、第三人福建坤兴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林在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前锋,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陈晖、戴军,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冠集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丽华。被告福州博大水产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念家胜。被告毛开奇,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第三人福建坤兴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春强。委托代理人马长友、危虹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在雄与被告林前锋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在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16.5元,由原告林在雄负担。审判长杨航光人民陪审员陈时兰人民陪审员王孙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