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延芳与被告李春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延芳,李春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常延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娥,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延芳与被告李春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延芳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延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