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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延芳与被告李春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延芳,李春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常延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娥,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延芳与被告李春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延芳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延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