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鑫、罗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鑫,罗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甫,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男,学生。法定代理人羊木庆,男,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李鑫之父。委托代理人陈鸿远,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友斌,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洋县尧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