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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王军朝、邓建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王军朝,邓建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王军朝。被告:邓建峰。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王军朝、邓建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军朝、邓建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王军朝以分期付款形式从原告处购买乘龙车1台,被告邓建峰为被告王军朝提供了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王军朝交纳了部分车款,目前共计拖欠原告到期车款61837.93元。尚欠原告因被告王军朝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军朝偿还所欠全部到期及未到期车款71917.84元并收取违约金。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王军朝给付原告车款71917.84元及违约金21575.35元;二、被告邓建峰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军朝未作答辩。被告邓建峰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据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分期还款明细表》,用于证明2013年5月8日,出卖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甲方)、买受方王军朝(乙方)、担保方邓建峰(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从甲方处购买乘龙汽车一辆,车价款为338917.84元;2、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97000元,其余车款241917.84元,乙方王军朝按分期还款明细表分24个月付清(付款期限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每月20日前结算;3、如乙方出现迟延还款,视为乙方丧失履约诚信或履约能力,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还清部分或全部车款并要求丙方履行担保义务;4、如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已到期和未到期欠款额之和)30%的违约金;5、丙方愿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乙方就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证据二、《交接确认函》,用于证明被告确认收到了所购车辆;证据三、交款明细表及收款收据,用于证明被告交纳了分期车款170000元。经庭审认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二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甲方)、被告王军朝(乙方)、被告邓建峰(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王军朝交付了买卖标的物,被告王军朝向原告交纳了首付款97000元。剩余车款从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被告王军朝应给付车款241917.84元,但被告王军朝只付车款170000元,共拖欠车款71917.8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如乙方出现迟延还款,视为乙方丧失履约诚信或履约能力,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还清部分或全部车款并要求丙方履行担保义务。本案中被告王军朝未按合同规定按期给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且至庭审前,合同已期满。故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王军朝给付全部货款,并要求被告邓建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主张被告王军朝按拖欠到期及未到期款项额的30%赔付违约金,诉讼请求违约金21575.35元。本院认为,至庭审前合同已期满,原告按拖欠租金71917.84元的30%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朝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车款71917.84元;二、被告王军朝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违约金21575.35元;三、被告邓建峰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王军朝、邓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136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