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吉明申请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明,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636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明。被执行人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经理。执行申请人王吉明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吉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168130.75元及利息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636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