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上诉人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刘某某介绍,以彩礼68000元、“三金”8000元、衣服钱8000元、见面礼6000元、开箱钱4000元于2013年3月18日在西吉县将台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7日原告回娘家,期间经被告及亲朋劝叫,原告仍不回家,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4月8日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产财,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审认为,原、被告婚姻合法,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及其他现金,造成被告生活困难,应适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1.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原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李某某彩礼款及其他现金人民币75000元。原审原告唐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作出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错误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约定彩礼68000元,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在“挂锁”当天退了2000元,实际收取彩礼66000元;衣服钱是5000元,并不是被上诉人说的8000元,且均用于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双方家人的衣服;一审法院没有将彩礼与互赠、结婚开支区分开来,“三金”8000元、见面礼6000元、开箱钱4000元系赠与关系,上诉人先后给被上诉人送见面礼3100元,为挂锁订餐开支4000元。2.一审法院并没有将上诉人陪嫁物品予以查明和认定,结婚时上诉人陪嫁8000元“三金”,价值2880元的34英寸长虹电视一台,价值1400元的被子两床,300元皮箱两个、100元台灯一个、200元电子钟表一台、300元洋娃娃一个,陪嫁物品共计5980元。3.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偏高,高出收取彩礼数额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两年有余,二人感情虽有不和,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曾期望双方能够和好,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赶出家门。被上诉人实际交于上诉人的彩礼是66000元,而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陪嫁5980元,这些陪嫁物品现在都在被上诉人家中,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75000元于法无据,显失公平。请求:1.依法撤销(2015)西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其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但由于对方上诉且其没有钱,故没有上诉。1.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经人介绍认识,但在认识后是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如果离婚,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责任均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家人尽可能的照顾上诉人,然而上诉人却擅自服用避孕药,不听劝说并恶言相向。后上诉人去娘家一去不复返,经被上诉人及家人多次上门去接均明确表示不再回家。3.上诉人四处散布谣言称被上诉人有性功能障碍,给被上诉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一开始就是上诉人及家人设计的骗局,上诉人家主动到被上诉人家提亲,打着嫁女的旗号,干的却是骗婚骗财的事情,应受到法律严惩。5.被上诉人为结婚花费彩礼、礼金、其他开支共计155885元,如果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请求:返还彩礼,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并为被上诉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理应互相谦让、多沟通交流,共同维系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遇事不够冷静,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并由此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之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要求离婚,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彩礼的返还,上诉人唐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借婚姻收取被上诉人李某某财物的行为违法。上诉人收取财物后虽与被上诉人结婚并同居生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考虑到被上诉人为缔结婚姻给上诉人彩礼、金银首饰等数额较大,因给付财物给被上诉人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上诉人及第三人理应予以返还。上诉人称实际收取彩礼66000元,证据不足。认为“三金”8000元、见面礼6000元、开箱钱4000元系赠与关系不予返还,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返还7.5万元,在酌情返还的范围内。上诉人唐某某称其娘家陪嫁物有34寸长虹电视一台、被子两床、皮箱一个、台灯一个、钟表一台、洋娃娃一个,共计5980元,因其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出,在本院审理时也没有主张返还,不属于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彩礼,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并要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只是其答辩理由,而并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进行审理。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上诉人唐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