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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谢某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