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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陈文进、朱刘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陈文进,朱刘珍,赵振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陈卫东。被告陈文进。被告朱刘珍。被告赵振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原告陈卫东诉被告陈文进、朱刘珍、赵振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东、被告赵振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进、朱刘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东诉称:2013年6月6日,被告陈文进、朱刘珍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振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现借款早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文进、朱刘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赵振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振彪辩称:陈文进、朱刘珍应承担偿还责任。在陈文进、朱刘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其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陈文进、朱刘珍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陈文进、朱刘珍向陈卫东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4万元,于2013年7月5日上午11时还清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愿承担8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以借款金额的20%作为每天的罚金,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赵振彪作为担保人借据上签字,担保期限为二年。双方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文进、朱刘珍作为借款人向陈卫东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陈文进、朱刘珍应及时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陈卫东主张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振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其与陈卫东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赵振彪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赵振彪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文进、朱刘珍追偿。被告陈文进、朱刘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进、朱刘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卫东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赵振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文进、朱刘珍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文进、朱刘珍、赵振彪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