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勇军与常伟、孙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罗勇军。被执行人常伟。被执行人孙玉雄。本院在执行罗勇军申请执行常伟、孙玉雄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