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勇军与常伟、孙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罗勇军。被执行人常伟。被执行人孙玉雄。本院在执行罗勇军申请执行常伟、孙玉雄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