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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武红建与许长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红建,许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24号申请人武红建,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建永,邳州市宿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许长玲,居民。申请人武红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许长玲所有的苏C×××××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许长玲所有的苏C×××××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