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陶明双与周海波、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双,周海波,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陶明双。被告周海波。被告程芳。原告陶明双诉被告周海波、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明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双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厉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