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等与欧锡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温益强,欧锡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家强,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张海波,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张家兴,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傅伟洪,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傅伟珍,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温忠华,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温益强,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欧锡威,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温益强诉被告欧锡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温益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温益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温益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强、张海波、张家兴、傅伟洪、傅伟珍、温忠华、温益强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明人民陪审员 蔡郁华人民陪审员 许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鑑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