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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少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少民初字第57号原告范某某,住安阳市。被告王某某,住安阳市。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红梅负担。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彦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