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治秀申请执行孙东风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治秀,孙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孙治秀,男。被执行人孙东风,男。孙治秀申请执行孙东风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东风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孙东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孙东风银行存款5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