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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金湾区精湛汽车维护中心与俞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湾区精湛汽车维护中心,俞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金湾区精湛汽车维护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经营者李英,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0。委托代理人高学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3953。被告俞炎,男,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身份证号码:×××139X。原告金湾区精湛汽车维护中心诉被告俞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学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俞炎从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18日在原告处进行车辆维修(粤C×××××、粤B×××××),两辆车均为小轿车,现车辆已修好,通知被告来取车,但被告一直不来,亦不支付修理费。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人民币10,453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通知;2.报修合同;3.报价单;4.维修费欠款条;5.银行单据;6.维修费收据。被告俞炎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俞炎从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18日在原告处进行车辆维修(粤C×××××、粤B×××××),现车辆已修好。2013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维修费欠款》,称“(被告)2013年3月至11月18日维修费合计人民币22,453元,已付款12,000元,尚欠维修费人民币10,453元,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后因被告拒不支付修理费,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维修车辆的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根据报价单、维修费欠条等证据,被告共计欠原告维修费人民币10453元,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维修费人民币10,45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湾区精湛汽车维护中心支付维修费人民币10,4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元,由被告俞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涛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