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零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河北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正处级)。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2014年9月12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任河北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期间,分包教育科、医院,分包第四、十三、十六监区工作。服刑罪犯高国平(女,62岁,原任格力集团凌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犯贪污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自2004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之兄高进(另案处理)、女儿赵某(另案处理)为使高国平顺利办理保外就医,行贿于河北保定监狱副监狱长高某(另案处理),并委托高某打通河北省女子监狱关节。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接受高某的宴请,在此次宴请中主动叫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樊某(另案处理)等相关人员,并接受高某赠送的购物卡2张(面值各1000元)。席间被告人杨某要求樊某在高国平保外就医一事上给予照顾,尽量往政策上靠靠。罪犯高国平经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伤残鉴定医学小组组长樊某等人违法鉴定为慢性肾盂肾炎,左肾囊肿,劲腰椎、双膝多关节退化,明知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以上述理由使高国平成功获得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杨某在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事情上具有徇私舞弊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任职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伏法。辩护人王斌提出,杨某不存在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且没有收受高某赠送的购物卡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任河北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期间,分包教育科、医院,分包第四、十三、十六监区工作。服刑罪犯高国平(女,62岁,原任格力集团凌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犯贪污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自2004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之兄高进(另案处理)、女儿赵某(另案处理)为使高国平顺利办理保外就医,行贿于河北保定监狱副监狱长高某,并委托高某打通河北省女子监狱关节。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接受高某的宴请,在此次宴请中主动叫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樊某等相关人员,并接受高某赠送的购物卡2张(面值各1000元)。席间被告人杨某要求樊某在高国平保外就医一事上给予照顾,尽量往政策上靠靠。罪犯高国平经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伤残鉴定医学小组组长樊某等人违法鉴定为慢性肾盂肾炎,左肾囊肿,劲腰椎、双膝多关节退化,明知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以上述理由使高国平成功获得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杨某在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事情上具有徇私舞弊的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已将赃款人民币2000元退缴至我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案,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管辖。2、任职证明、河北省女子监狱相关任职文件、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分管教育科、医院,分包四、十三、十六监区。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的一天上午,高某通过史某找到我,让我在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上帮忙并在日常监管中对罪犯高国平给予照顾,我说如果有病就可以给予照顾,当天中午我与高某、史某、李某等人一起吃的饭,不是我结的帐。分管医院期间,对罪犯高国平的身体状况的鉴定是先由监区提起对高国平进行保外,监区的申请交给刑罚执行科审核,然后交给医学鉴定小组,医学鉴定小组根据高国平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交给我及刑罚执行科,我不负责审查,也不用我签字,对罪犯的具体病情我尊重鉴定小组的意见。保外就医不需要找我。4、证人史某证言证实,高某为了给罪犯高国平办保外就医在我的引见下宴请杨某、樊某等人。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通过史某的引见与杨某说明为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的请托事项,并宴请杨某等人,给了杨某两张面值各1000元的购物卡。6、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在高某的宴请时,杨某告知其对罪犯高国平予以照顾。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因保外就医宴请过杨某,并通过高某给了其两张购物卡面值各1000元。8、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高某宴请前后,杨某曾多次找其对罪犯高国平予以照顾。9、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书、高国平病情病例证实,根据罪犯高国平首次暂予监外执行伤病残医学鉴定所采用的病例、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10、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罪儿保外就医实施细则、河北省女子监狱医学鉴定会议记录、各机关办理罪犯高国平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等相关文件证实,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2011年10月通过伤病残鉴定,同年12月被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延期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被收监。11、刑事判决书等证实,史某、樊某因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另案处理。12、赃款退缴凭证证实,被告人杨某已将赃款退缴至我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决定暂予监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杨某不存在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且未收受购物卡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明知高某有请托事项仍接受其宴请、收受其赠送的购物卡,并暗示樊某等人在罪犯高国平保外就医时予以照顾,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高国平被暂予监外执行,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桂平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李秀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