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