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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