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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天津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欧利华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史国林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欧利华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史国林,程林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72号原告天津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环兴科技园内402号。法定代表人李峥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东,职员被告天津欧利华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创业园12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史国忠,总经理。被告史国林。被告程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欧丽华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史国林、程林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可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