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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昌与被申请人窦双、刘亚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生hi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孙昌,男,194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5社。委托代理人孙丽霞,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5社。被申请人窦双,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3组。被申请人刘亚辉,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9组。申请人孙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窦双所驾驶的刘亚辉所有的吉*****号货车的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窦双所驾驶的刘亚辉所有的吉*****号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逯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