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邵云昭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91号罪犯邵云昭,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喀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云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邵云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云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课学习,平均成绩为90.5分。该犯从事炊事员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44分,记功四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邵云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云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