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兴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兴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志刚。委托代理人邵志强。被执行人张兴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兴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兴体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款5074元,现张兴体已将执行款5074元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