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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张玉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张志锋,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红,女,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贺倩,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婷,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锋与被告张玉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补充新证据,故原告张志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志锋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芫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