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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自华与被告冷水江市青云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华,冷水江市青云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X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642号原告杨自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勇,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水江市青云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告XXX,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自华与被告冷水江市青云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冷水XX云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自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水XX云公司、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自华诉称:2006年11月22日,原告为从事出租车经营工作同被告协商,被告要求原告预交4万元经营权款,承诺为原告办好出租车经营权证。原告依约向被告青云公司预交了4万元的出租车经营权款,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至今都未替原告办好出租车经营权证。原告曾多次催办,被告以政府指标未批办下来为由,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前来,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冷水XX云公司、XXX连带返还原告杨自华出租车经营权预付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冷水XX云公司、X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2日,原告杨自华向被告冷水XX云公司交纳了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证的预付款4万元,被告承诺为原告办好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手续。同日,被告冷水XX云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预收原告经营权款4万元的收款凭证。后因被告至今未替原告办理好出租车经营权证,亦未返还预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冷水XX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仁富,2010年3月19日变更为黄利华,2013年7月5日变更为李东民,2013年10月29日变更为XXX。被告冷水XX云公司原系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数名,但于2014年3月20日变更为由XXX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收款凭证、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冷水XX云公司收取了原告杨自华的出租车经营权办证预付款4万元,理应为原告办好出租车经营权手续,因其并未实现承诺故应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虽然被告冷水XX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进行了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被告冷水XX云公司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冷水XX云公司返还出租车经营权办证预交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冷水XX云公司现系被告XXX一人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XXX应对被告冷水XX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冷水江市青云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自华出租车经营权预付款4万元,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冷水江市青云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