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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秀钦与陈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钦,陈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钦,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振文,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吴秀钦与被执行人陈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敦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为此,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连执行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陈济鸿所有财产权。但因该车辆未能扣押到位,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结案。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