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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乡县惠锋物业公司诉侯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飞。被告侯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交纳物业费,纠纷已解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朝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