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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昌华诉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华,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昌华,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林鑫(特别授权),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410244321。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森。原告张昌华诉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华撤回对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昌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