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恩达工贸科技实业总公司因与张正大、张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阳恩达工贸科技实业总公司,张正大,张显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恩达工贸科技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媛园,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正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显明再审申请人沈阳恩达工贸科技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恩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正大、张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恩达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恩达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恩达工贸科技实业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