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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9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9546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F06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