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苗培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王宇,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苗培年,男,住上海市宝山区沙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苗培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宇于2015年8月1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