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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肖论海、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论海,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肖论海,男。被执行人卢军,男。申请执行人肖论海与被执行人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论海若发现被执行人卢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井阳审判员  李喜春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