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家美与雍军、吴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91号原告:韩家美,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雍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吴春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家美与被告雍军、被告吴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家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家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美撤回对被告吴春生起诉。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