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欢与被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54号原告杨欢,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嘉年华大厦1-3层。本院在审理杨欢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观音桥步行街店健康权一案中,原告杨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欢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