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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平阁与史春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阁,史春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平阁。被告史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阁与被告史春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