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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余某,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谭某,女,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