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余某,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谭某,女,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