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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谈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96号原告谈甲。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程玉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甲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献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甲、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6月认识,由于年轻一时冲动导致被告怀孕,处于责任,于199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至今未办婚礼,因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不愉快,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于2005年左右和原告生意上的朋友发生出轨,被告的出轨导致原告曾欲离婚,当时被告户口未正式落户上海,苦苦哀求后,原告看在女儿尚未成年,没有离婚,自此两人始终分房睡。婚后至今十八年,被告长期家庭冷暴力,还一手独握经济大权,每月房租一万多都是被告收取。原告工资低,还要负担女儿所有的费用,精神上和生活上处处受到压制,没有丝毫乐趣。今年,被告经常在言语上对原告进行羞辱、打骂和摔原告手机,撕坏原告身上衣服等,使原告忍无可忍,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女儿明年要参加高考,今年是关键的一年,离婚会影响孩子。双方认识两年后经过慎重考虑才登记结婚的,不存在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前两年情人节,原告还给被告送花。今年过年的时候,原告还陪被告回娘家。今年被告生日的时候,原告还请亲戚朋友吃饭为被告庆祝生日。直到今年五、六月份,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双方才产生矛盾,之前没有吵过架。今年6月底的时候,原告是搬走在外面居住,但期间回过家的,有一次原告还回家照顾生病的被告,双方不存在分居的情况。现在只要原告愿意回家和家人共同生活,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双方可以通过多沟通,相互了解对方的想法,改善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谈甲与被告孙某某自行相识,并于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9日生育女儿谈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可,后因性格差异以及双方怀疑对方有婚外恋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诉讼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审查处理结果、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个性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谈甲、被告孙某某系自由恋爱而结为夫妻,婚后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并共同抚育子女,应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应予珍惜,并为孩子的成长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经查,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对彼此应有的信任。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明确表示即使原告存在婚外恋的行为,其愿意原谅原告。可见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关心照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有改善可能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谈甲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