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31—0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31—0053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负责人李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姚京汉,该××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32、00233、00234、002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长航集团武汉置业总公司、长航集团船舶重工总公司持有的股权。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12、00513、00514、005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23日,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持有的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长航集团武汉置业总公司、长航集团船舶重工总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王爱全审判员 黄格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