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春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17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春森,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春森未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011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春森应缴纳罚金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1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