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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志伟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21号罪犯张志伟,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尧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被害人432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张志伟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伟从2013年6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