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刘某甲,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某乙,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以其已与被告刘某乙解决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梅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