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美华申请执行蔡承有、李光祥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华,蔡承有,李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华,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蔡承有,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光祥,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承有、李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承有、李光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蔡承有在自贡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股权的应得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