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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08号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倪长辉。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纪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0元,减半收取11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152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返还。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菁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