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之红、寺村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之红,寺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柳州市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11号。法定代表人覃志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诚哲,该公司业务副经理。被告郑之红。委托代理人梁英兰。被告寺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象州县寺村镇寺村街。法定代表人谭云钟,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之红、寺村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媚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萌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