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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洪建平、孙兴梅等与周晓航、高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平,孙兴梅,洪子钦,周晓航,高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洪建平,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孙兴梅,女,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洪子钦,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晓航,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高庆英,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嘉定区嘉涌路***弄***号***室。原告洪建平、孙兴梅、洪子钦与被告高庆英、周晓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建平、孙兴梅、洪子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高庆英、周晓航支付欠款人民币19,54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高庆英、周晓航,名下无车辆、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虽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晓航养老金账户,但系轮候冻结。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