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吉都物业与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庆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响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庆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庆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庆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庆新的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