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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凡琳与王秋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晏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