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凡琳与王秋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晏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