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开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可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金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续查封申请,对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保时捷车辆(牌号:川XXXX**,不含税价人民币908119.66元)予以查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保时捷车辆(牌号:川XXXX**,不含税价人民币908119.66元)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从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