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6271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骄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克枫、戎燕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骄阳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老农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360手机助手”软件系由被告开发经营,该软件在网络上拥有亿计的用户,影响力极大。据取证公证书显示,该软件设有“电影视频”栏目,通过该“电影视频”栏目的搜索栏输入涉案电视剧名称并点击播放后,能够实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功能。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被告控制的网页,网址亦显示被告经营的域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电视剧在网络上予以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老农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奇虎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链接搜索服务,是新技术发展提供的链接服务,网民看到的内容不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内容来自第三方乐视网,原告通过搜索加链接,播放的页面是乐视网的页面,播放框下面有乐视的联系方式,和播放的标记。根据北京高院确立的服务器标准,被告的行为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落入原告起诉的范围内,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此前已经将涉案作品授权给乐视网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被告更加没有过错。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此类的搜索和链接服务要承担审查义务。根据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确立了服务器标准,而不是用户感知标准,被告的行为是免责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涉案电视剧《老农民》取得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报机构为: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涉案电视剧剧中截图显示署名为: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电视台、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联合出品,本剧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盛世骄阳公司独家享有,联合摄制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山东广播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河南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天津广播电视台、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27日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出具声明:本部仅拥有该(老农民)剧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2014年8月27日河南电视台出具声明:关于电视剧《老农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2日北京电视台出具声明:本台仅拥有该(老农民)剧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2014年12月12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关于电视剧《老农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关于电视剧《老农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9日天津广播电视台出具声明:我台不享有电视剧《老农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12月19日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我公司不享有电视剧《老农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12月23日黑龙江电视台出具声明:电视剧《老农民》自拍摄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全部归属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我台仅享有署名权、播映权、荣誉权。2014年12月23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出具声明:本台仅拥有该(老农民)剧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2015年3月13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声明:本局拥有电视剧《老农民》的署名权,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2014年8月27日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出具授权书:我中心将电视剧《老农民》的相关著作权及维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剧有关的广播权、电视台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等)独家授予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且同意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上述权利进行转授权,另授权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权对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以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起诉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2014年12月12日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我公司为电视剧《老农民》的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该片将我公司名称错误标注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27日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关于电视剧《老农民》我公司享有相关著作权及维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剧有关的广播权、电视台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等)。现将该剧在授权区域和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同时有权将前述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授权期限:2014年8月28日到2024年12月23日,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4年8月28日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关于电视剧《老农民》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此有关的完整的财产权,授权盛世骄阳公司独家享有,盛世骄阳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同时有权将前述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授权期限:2014年8月28日到2024年12月23日,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4年12月15日,盛世骄阳公司(乙方、授权方)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甲方、领权方)《信息网络传播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节目:《老农民》、集数60集、首轮播出平台和时间2014年12月22日山东、北京、河南、黑龙江卫视黄金档首播;授权使用平台:甲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有的网络平台(包括www.letv.com)、客户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手机、……)、互联网电视平台;授权性质: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含转授权,不含维权的权利,甲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仅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作品,不得以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链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平台共建/以cp或sp形式合作等方式授权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授权节目;授权使用期限:三年。2015年4月14日,盛世骄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泊觞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屏幕录像的过程及截屏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了该处电脑,由胡泊觞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1、在桌面建立“盛世骄阳20150414”word文档,启动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对以下步骤进行同步录像;2、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360.cn,主办单位为被告奇虎公司;3、在地址栏内输入“www.360.cn”,进入360网站首页;4-6、在360网站首页点击“360手机助手”,点击“电脑版”并下载运行360手机助手,点击页面顶端的“电影视频”;7、在页面右上端搜索栏输入“老农民”点击搜索;8、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老农民”,出现空白页,上部显示有:“搜狐视频”“乐视网”“风行网”,提示:该视频版权属于搜狐视频,观看需同时安装搜狐视频手机APP,点击页面上端“乐视网”;9、在新弹出的页面点击“第1集”,对弹出的播放页面快进播放,进行浏览;截图显示播放界面中有“乐视网”图标,播放界面下方有提示:此影片版权属于乐视网……,版权提供方“letv乐视网”。10、依次点击“第10集”、“第20集”、“第30集”、“第40集”、“第50集”、“第60集”,对弹出的播放页面快进播放,进行浏览;对上述操作过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05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的三部电视剧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未提供该公证的费用票据。2015年7月2日,盛世骄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泊觞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屏幕录像的过程及截屏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了该处电脑,由胡泊觞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1、在桌面建立“盛世骄阳20150702”word文档,启动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对以下步骤进行同步录像;2、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360.cn”,进入360网站首页;5-7、在360网站首页点击“360手机助手”,点击“电脑版”并下载运行360手机助手,点击页面顶端的“电影视频”;12、在页面右上端搜索栏输入“我和我的他们”点击搜索,点击页面上端“乐视网”;13、在新弹出的页面点击“第1集”,对弹出的播放页面快进播放,进行浏览;截图显示播放界面中有“乐视网”图标,播放界面下方有提示:此影片版权属于乐视网……,版权提供方“letv乐视网”。14、依次点击““第10集”、“第20集”、“第30集”、“第36集”,对弹出的播放页面快进播放,进行浏览;15、以类似的方式对剧目“老农民”进行快进播放及截屏;对上述操作过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3372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的25部电视剧进行了证据保全。2015年6月2日,奇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同元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核对时间,然后关闭IE浏览器;2、在“桌面”上创建名为“qihu20150602”文件夹。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对其操作过程进行同步录像;4、使用IE浏览器访问www.haosou.com,搜索fiddler2,点击搜索结果中的“Fiddlerfreewebdebuggingproxy”进入http://www.telerik.com/fiddler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Freedownload,按步骤下载fiddler2setup.exe(fiddler抓包工具)到“20150602”文件夹;5、访问www.360.cn,在该页面中点击“360安全卫士”下方的“下载”,下载inst.exe(360安全卫士)到“20150602”文件夹;7、安装抓包工具;8、安装360安全卫士;9、点击运行抓包工具;10、点击手机助手功能页上方“电影视频”页面切换到该功能页;在页面右上角文本输入框中输入“老农民”,点击输入框右侧放大镜图标按钮,点击页面中“乐视网”选项;11、点击页面中“第1集”下方的“下载至手机”图标按钮,弹出“360手机助手”提示框,点击提示框中的“开始下载”;12、点击页面右上方向下箭头,弹出“下载管理”显示正在下载“老农民01”;16、切换到已开启的抓包工具页面,点击抓包工具左侧页面中的第223行,复制网址http//360.m,letv.com/detail/10006866.html,粘贴在IE浏览器,进入“老农民—乐视网”页面;对上述操作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22917号公证书。2015年6月5日,奇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同元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核对时间,然后关闭IE浏览器;2、在“桌面”上创建名为“qihu20150605”文件夹。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对其操作过程进行同步录像;4、使用IE浏览器访问www.360.cn下载360安全卫士(inst.exe);5、双击运行inst.exe安装360安全卫士,进入360安全卫士程序主界面;6、双击页面右下方“手机助手”进入手机助手功能页;7、点击页面上方“电影视频”页面切换到该功能页;8、在页面右上角文本输入框中输入老农民,点击输入框右侧图标,查看搜索结果。对上述操作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21868号公证书。奇虎公司以(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21868号公证书证明接到起诉书后,断开了链接。盛世骄阳公司对该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中没有点击乐视网的选项,不能证明被告断开了链接。奇虎公司还提交了360手机助手的网页截图,手机助手问题反馈中有“版权投诉”选项,注明:360手机助手通过链接方式提供视频内容,所有视频内容均来自第三方,请投诉人在问题描述中附上权属证书及投诉的具体链接。盛世骄阳公司提供了33720号公证书公证的费用票据,金额为2000元及购买音像制品的发票,金额为68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发行许可证、声明、授权书、协议、截图、发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原告是否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根据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署名截图、声明等证据,本院确认盛世骄阳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盛世骄阳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360手机助手”的所有者。奇虎公司是“www.360.cn”网站的主办单位,根据公证书中下载、安装“360手机助手”的网站信息,可以认定奇虎公司是“360手机助手”软件的版权人,通过“www.360.cn”对外推广“360手机助手”软件及提供下载服务。三、关于涉案电视剧《老农民》的传播是否是基于“360手机助手”软件链接功能且从第三方网站获取作品。上述问题的判断结合原、被告提供的公证文书及附带光盘加以分析:1、从原告提供的公证过程来看,搜索涉案电视剧后都是点击“乐视网”的按钮后出现涉案电视剧及相应的集数按钮,播放后,播放界面下部载明提示作品提供方“letv乐视网”,播放视频中显示“乐视网”,说明播放窗口中及播放视频中显示的关于“乐视网”的信息是真实的;2、目前尚无证据显示电视剧《老农民》实际存储在“360”网站的服务器或“360手机助手”软件上。3、从技术上讲,基于搜索技术的特性,在开放式搜索条件下,自动搜索技术产生的搜索结果不可避免的具有多、杂、乱和不规则的特点。由公证书可见,在对涉案电影进行搜索产生搜索结果看,不同于自动搜索技术搜索产生的特点,可以认定该搜索系经筛选、限定搜索范围所致,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仅对特定有限的网站进行链接并提供相对应的搜索服务行为。四、奇虎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1、从奇虎公司对特定的“乐视网”等极少数网站进行链接的行为来看,奇虎公司是对经营相对规范、管理相对有序的知名企业视频站点设置链接,可以有理由充分相信其影视资源得到了授权。2、针对影视资源平台上的海量信息,要求设置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逐一进行审查,客观上难以实现。3、页面中提示了链接的信息来源于乐视网,并对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采取了预防措施。4、被告在设置链接时没有设置榜单、目录、分类、推荐等行为。综上,奇虎公司在设置链接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五、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盛世骄阳公司提供了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甲方、领权方)的关于电视剧《我和我的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有的网络平台(包括www.letv.com)、仅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作品,不得以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链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平台共建/以cp或sp形式合作等方式授权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授权节目。许可使用协议对授权使用平台使用的形式进行了限定,而且2015年7月2日,盛世骄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泊觞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使用与侵权公证相同的步骤搜索涉案电视剧,仍能播放,而奇虎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所做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21868号公证书,其中并未点击“乐视网”,与盛世骄阳公司所做的公证步骤并不完全相同,只能证明奇虎公司在接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屏蔽了关键词,不能证明奇虎公司接到起诉书后断开了与涉案电视剧的链接。故被告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老农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中,所以被告应立即断开涉案电视剧的链接。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盛世骄阳公司实际损失或者奇虎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播出时间,奇虎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盛世骄阳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关于盛世骄阳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温同奇人民陪审员 杨九霞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