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松柏、郁雪雪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松柏,农民。被执行人郁雪雪,农民,(系被执行人陆松柏妻子)。被执行人徐玉荣,农民。被执行人于正祥,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松柏、郁雪雪、徐玉荣、于正祥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线索,对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徐玉荣名下的轿车进行了查封,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